第七百零二十七章:殖民战争(二十八)(1/2)
蒙古人可以把让自己头疼的农业区,“承包”给这些精明的中亚商人,比如“包税制”,自己成为既得利益阶层便可。
能持久这样做的前提,是蒙古人必须保有他们的军事优势。
客观上看,有了色目人这个阶层做防火墙,蒙古人也的确更容易避免被“汉化”。
构筑在这种平衡理念上的社会结构,就成为了我们看到的元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亚-西域整体上,又分为北部的草原游牧区,以及南部的绿洲农业区两大块,
因此,就“色目人”这个阶层来说,其实并不光是承担经济管理这一职责。
从哈萨克草原、北疆地区等游牧区,引入内地的部族,如钦察、乃蛮等部,承担的则是军事功能(辅助蒙古军)。
不过,从本质上来说,如果“色目人”,不能为元朝提供经济上的解决方案,是很难成为一个第二等级的。
另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色目人”在当时,并不等于绿教,也不等同于“回zu”。
事实上,“色目”一词,在唐朝就已被用来,称呼西域及以西地区诸m族了。
蒙古西征之时,有很多中亚m族,如统治西辽契丹人,当时x仰的都不是绿教。
正是由于种类繁多,“色目”这一看起来更直白的标签,才成为这一群体的代名词。
以x仰绿教为特点,区别于其它色目人的“回zu”群体,只是其中一种。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回zu”群体,是色目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公元11世纪中,喀喇汗王朝征服河中、南疆之后,绿教就已在中亚绿洲农业区扎下了根。
由于绿洲农业区的人口数量,要远大于草原游牧区;加之这些绿洲绿教徒,在元朝社会结构中,
所承担的是重要经济管理工作,并因此在元朝的官僚体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导致在当时民众的感知中,“色目人”几乎就等同于“回zu”。
及至大部分源自中亚北部的游牧部落,也都接受了绿教x仰之后,这一界限就更加模糊了。
公元14世纪中,蒙古人在中央之国的统治走向了崩溃。
对于后来建立大明王朝太祖皇帝来说,在推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口号的同时,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
如何处置境内数量,各超百万的蒙古人、色目人。
就这个问题来说,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我朝政府在法律上(大明律)明文规定,
蒙古人、色目人必须与“国人”通婚,以此来融合这些所谓的“异族”。
而这一政策在客观上,却又因绿教的封闭性,导致了天朝境内绿教人口的扩张。
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
事实上,官府对于前朝留下来的两类“高等级”社群,还是区别对待的。
在法律中定下“凡蒙古色目人、听与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大原则的同时,也做了“其国人、不愿与回zu、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补充。
这其中所说的“回zu”“钦察”两族,就是色目人的主体。
前者主要源自于,刚才我所说的“中亚西域绿洲农业区”绿教徒,主要服务于元朝的政府机构和经济体系。
后者则指向的是,中亚突厥语游牧m族,主要服务于元朝的军事机构。
换句话说,朝庭对于身为前朝统治阶层的“蒙古人”,融合态度是相对强硬的。
而处在第二等级的色目人,政策则相对柔和的多。
这样做一则可以将“色目人”,从蒙古人的统治体系中分化出来。
在北方威胁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这点尤为重要;二则也是正视问题的存在。
毕竟,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色目人在中央之国的经济、军事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客观需要这部分前朝“精英”,继续为新王朝发挥作用。
永乐大帝在位期间,使得我朝的m族政策进一步放松。
一直为帝国戍守北境的“燕王”,比之身处南京的官僚们,更明白这些“异族”群体的利用价值。
包括“蒙古人”这一群体,也并非不可以被分化的。
在“靖难之役”及数次北伐蒙古的战争中,北军中的蒙古人、色目人,都曾为最后的胜利,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色目人后裔,郑和能够肩负出使西洋的重任,更是明朝宽容m族政策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总得来说,我朝在宗j和m族政策上,还是呈比较宽容态度的。
并没有出现类似“西班牙光复运动”后,对绿教群体进行清洗的情况。
在靖难之役后,甚至出现原先迁移至长城之外的蒙古人、色目人,大量回流之态,客观上避免了为北元所用。
如果说“回zu”,形成于我朝,大体上也是没有问题的。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对于一个在技术上,要求“诏衣冠如唐制”,注意不是“宋”的新王朝来说,
唐朝的因开放而获得的发展,一定程度也是我朝所希望学习的。
当然,任何事务都有其两面性,m族问题也是一柄双刃剑。
我朝在学习唐朝包容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足够的谨慎,以避免出现“安史之乱”的局面。
文化上的认同,比如服装,是我朝包容蒙古人、色目人的前提。
换句话说,必须先认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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