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章 乞丐兄妹 2(2/2)
的事。”“这……”秦松虽不能说熟读律法,但身为衙役,也略知一二,这是什么样的一条罪名,他还真不知道。
实际上在唐朝买卖人口是颇为正常的事,买卖孩童也一样。
直到宋朝才有律法在对买卖人口做出禁令,其中也提到了买卖孩童。
按《宋刑统》上所说: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也就是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会有不同的处罚,贩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贩卖为庄园童工的,流放三千里;贩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刑三年;贩卖时,造成人生伤害的,为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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