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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章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2)(2/2)

养。鉴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未主张抚养费,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抚养费问题由双方另行解决。

“三、被告双方所诉争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庭调查,现分别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后举办婚礼前,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5万元人民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对原告的个人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一人五万元。

“2、婚礼当天,原告下车时由被告母亲给原告的1001元,属于根据当地习俗给予原告的下车喜钱,应当认定为系对原告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10001元改口费,是基于原告对被告父母称呼的改变,由被告父亲赠与给原告的,是对原告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被告主张的原告父母曾给其9999元的改口费,已经交由原告保管。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本庭不予认可。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该9999元的存在且已交原告保管,可另行起诉。

“5、原被告双方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所有的收入,除法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的工资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对双方收入的结余10万元这一数额双方均无异议。判决原被告双方一人一半。

“……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原被告双方七日内到本院领取书面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领取书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都市中级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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