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章 无法认定工伤谁赔偿?(3)(2/2)
会增加许克案的难度。但好在对于许克来说最有利的一点在于,因为超过申请工伤的时效,许克没有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而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原则,许克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可以预见,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将围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如何适用而展开。
果然如关恒所判断,开庭审理时,被告开始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做起了文章。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属于工伤的,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显然,工伤纠纷案件不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亮明了自己的观点。
“我不同意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关恒说,“最高法的解释,只是说劳动者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是说,‘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这个优先顺序的问题,而不是二者只能选一的问题。
“更何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可见,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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