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胜诉与败诉(上)(1/2)
飞腾公司和黄涯公司的案子一等,就等到了六月份。
因为案子事实清楚,双方也都没有异议,结果也就明了了。除了被生生的拖延了三个多月外,这个案子只是又给关恒增加了一份胜诉的记录上而已。
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常胜将军。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经常代理案件,也总会有败诉的一天。
对于败诉的理解,专业人士与普通人之间是有差异的。在普通人看来,被判承担责任,那就是输了官司,也就是败诉了。而在专业人士看来,承担责任并不一定就是败诉,败诉是因为诉讼目的没有实现,即便承担的责任,但目的实现了,也不能叫败诉。
比如那个知名的凉茶纠纷案。某多宝被迫改名,但他通过这一系列的案子,却重新确立了新品牌的知名度。你能说在这场品牌争夺战中,他是一个失败者吗?不管别人怎么理解,但关恒一直认为某多宝并不是一个失败者。反而是通过一系列的案子,打响了新品牌的名气,保住了相当大份额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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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原告来讲,部分胜诉也就意味着失败,因为部分胜诉不仅没有完全实现诉讼目的,还因此而多支出了费用。慎重而又准确的计算起诉金额、正确的选择诉讼请求,是原告避免部分胜诉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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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飞云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和弟弟梦飞翔一起创办了梦想科技公司。
两年前,公司设立之初,梦飞云代表梦想科技与楚天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楚天所有的、位于西里路37号3号楼301室的民宅,作为公司的临时办公地点,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4.8万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租金。如果承租人(也就是梦想科技)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出租人(即楚天)支付违约金。
去年3月1号合同到期时,由于梦飞云尚未找到合适的办公地点,于是在没有和楚天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这套房屋,并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用,但却因各种原因而未及时向楚天交纳租金。
同样在去年,商都市政府为促进大众创业而专门在新区建设的众创空间投入使用,免费为像梦想科技这样的高科技创业公司提供三年的办公用房。
去年6月20日,梦飞云获得了位于众创空间的免费办公用房使用权,将办公地点搬入了众创空间,并将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也进行了相应的变更。而此时,梦想科技已经超期使用楚天的房屋将近四个月了。
在有了新的办公用房后,梦飞云于去年6月20日,通过微信向楚天发出通知,说不再使用楚天的房屋,要求楚天于去年6月25日前与梦想科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结算双方的费用。
楚天在收到信息后,没有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和梦想科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去年7月1日,梦飞云在咨询过律师后,又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楚天发出通知,再次提出了不再继续租赁房屋,并要求办理房屋交接和结算费用。通知中明确说明,如楚天在去年7月5日之前,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梦想科技将自行搬离。
去年7月5日,由于没有得到楚天的回应,楚天也未来和梦想科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此,在商都市古城公证处的见证下,梦想科技腾空了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由物业公司代为保存,同时梦飞云又用微信通知楚天,钥匙已交由物业公司代为保存。
梦飞云没有收到楚天的回信,而且因为梦想科技所缴纳的租房押金与四个月房租基本相当,所以梦飞云也没有再联系楚天。
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梦飞云以为事情已经了结了。可没想到,刚过完春节,梦飞云就收到了黄水法院送达的楚天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
楚天在起诉状中称,自去年3月1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梦想科技仍然一直在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近一年来,梦想科技从未向楚天支付任何租金,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梦想科技向楚天支付拖欠的租金48000元(计算至今年3月1日)及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35040元,共计83040元整。
梦飞云收在到起诉状后,立刻找到了关恒,向关恒详细的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在听完梦飞云的介绍后,关恒陷入了沉思。
本案所要解决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去年7月5日这一天,梦想科技发给楚天的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通知是否能够导致梦想科技和楚天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如果能够导致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那么梦想科技就不需要承担自去年7月5日之后的房租和违约金;如果该通知不能导致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则梦想科技就有极大的可能要承担从去年7月5日至今年3月1日的房租以及相对应的违约金。
要确认的第二个问题是,假如双方的租赁关系在去年7月5日终止。那么,楚天欠梦想科技的租房押金与梦想科技欠楚天的租金能否进行冲抵?能不能冲抵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进行冲抵。
为此关恒认真的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从头到尾看了两遍。很遗憾,《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租房押金来冲抵房屋租金。”如此一来,梦想科技至少要支付去年3月1日至去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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