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篮球比赛中受伤谁担责(修订)(1/2)
作为一名曾经的大学生,关恒虽然毕业将近六年了,但他仍然坚持着在大学时养成的习惯,经常在周末休息时与朋友相约去打篮球,为此还加入了一支名为“职场精英”的业余篮球队。
今天关恒所接待的当事人就是他的队友——侯中青。
让我们把时间倒回到去年12月,商都市旅游职业学院的室外篮球场。
这里正在进行的篮球比赛,是由商城区体育局主办、商都市旅游职业学院承办的“商城杯”业余篮球比赛。对阵的双方分别是关恒所在的“职场精英队”和另一支业余球队“飞翔的天空”。
意外发生在第四节,侯中青带球高速杀到对方篮下准备上篮。就在此时,“飞翔的天空队”的防守球员梁宇突然出现在了侯中青带球的路线上。侯中青躲闪不及,双方重重地撞在了一起。经主裁判确认,侯中青带球撞人。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梁宇在倒地时,由于用手支撑了一下地板,巨大的冲击力导致梁宇小臂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就医。
比赛结束以后,出于大家同为业余篮球运动员,是在和自己比赛中受伤的原因,“职场精英队”的全体队员一起前往医院看望梁宇。
“我们家梁宇就是在和你们比赛的时候被撞伤的吧?”一位年约四旬的中年妇女问道。
“是我撞的。”侯中青不想连累队友,主动站了出来。
“那就行,既然是你撞上了我们家梁宇,你必须赔偿我们的医药费。”中年妇女很霸道的说。
“这位女士,请问你是?”关恒拦着想要说话的侯中青,抢先问道。
“我是梁宇的母亲,怎么啦?”
“梁阿姨,你好……”
“我不姓梁,我姓周。”梁宇的母亲粗暴的打断了关恒的话。
“对不起啊周阿姨。”关恒并不想与梁宇的母亲发生冲突。
“一句对不起就完啦,”关恒的话再次被梁宇的母亲打断,“我打断你一只胳膊,然后对你说一声对不起,你愿意吗?”
泥菩萨还有三分火气呢,面对着连续打断自己说话的梁宇的母亲不讲理的说法,关恒也不准备再和他客气。
“周阿姨,您这话可不对,什么叫打断我一只胳膊呀,杨宇的胳膊是在比赛中倒地而折断的,并不是谁打断的,”
“我不管那些,反正我儿子受伤了,不管是摔倒的,还是怎么样的,总之你们要承担责任。”梁宇母亲非常不讲理的说。
“周阿姨,我是做律师的,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儿子是在比赛中受伤的,比赛有风险,在参加比赛前,你儿子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你儿子在比赛中受伤,我们是不需要赔偿你儿子的损失的。”
“你做律师的怎么了?别以为我不认识律师,我们家公司都养了好几个律师了。”梁宇的母亲非常嚣张的说,“今天你们不把医药费拿出来,谁也别想走。”
……
双方的争执,引来了护士的不满,“吵什么吵啊,这是医院,不是菜市场,想吵架到外面去。”
护士干净利落地终结了双方的争执。
在关恒等人准备离开时,梁宇的母亲死活不让他们离开,无奈之下,“职场精英队”的全体队员,凑了一万块钱才算脱身。
大家都以为这件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没有想到,梁宇在出院后,一纸诉状将侯中青告上了法庭。
由于侯中青的工作比较繁忙,而且关恒也参与了事件的全过程,于是侯中青将案件全权委托给了关恒。
开庭这一天,原告、原告的父母和亲属来了十几个人。除此之外,“职场精英队”和“飞翔的天空队”能来的队员也全都来了。而且听说了这起案件的其他业余球队的队长也来旁听本案的审理。可以想象的到,本案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其他业余球队,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业余篮球运动的开展。
商城法院为此专门启用了中型审判厅。
对于梁宇受伤的过程,以及侯中青带球撞人犯规的事实,双方均没有提供任何异议。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比赛中带球撞人犯规在前,从而直接造成原告小臂骨折,致使原告不得不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侯中青赔偿原告的住院费用87500元、误工损失94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118600元,扣除侯中青已经支付的1万元,被告侯中青还应再赔偿原告108600元。
关恒作为侯中青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指出。
体育竞技比赛是可能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特别是在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中,篮球运动就属于其中之一。在篮球比赛中,运动员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参赛队员都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参赛队员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其参与篮球比赛本身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而在比赛中因身体接触而造成损害的,可能会对参赛人判罚犯规,但只要致害人不是恶意的故意行为所致,一般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应当认为是体育竞赛中的惯例。
而在本案中,侯中青带球突破上篮时的奔跑速度极快,原告梁宇为阻止胡中清的上篮得分,强行出现在了侯中青的上篮路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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