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找一个想走就走的理由(2/2)
关恒做最后的审核。《通知》是这样写的:
“商都市上典房地产开发公司:
贵公司与司马天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在建立劳动关系六个月内进行社保申报,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
二、司马天依法应当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贵公司因工作原因,不允许司马天休带薪年假,也没有依法向司马天支付年休假工资;属于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
……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与上典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且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自本通知送达贵公司之日,司马天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
特此通知!”
——————
《通知》通过ems寄给了上典房地产公司,事后,上典房地产也未再要求司马天支付培训费用,司马天顺利的离开的上典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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