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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不合法”的“末位淘汰”(修订)(2/2)

种是处于“末位”但能胜任工作。对员工的考核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不加区别这两种“末位”的具体情况,就将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辞退,是不合法的。

在本案中,孙鹏连续两年都完成了其销售任务,只是因为排名总要有个先后,才导致孙鹏连续两年处于末尾,但这个末尾,并非孙鹏不能胜任工作,他只是客观的表明孙鹏所处的排名而已,汉兴通讯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孙鹏,是不合法的。

最后,关恒说道:“由于孙鹏无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汉兴通讯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赔偿孙鹏相当于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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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很快就有了结果,仲裁庭认定,汉兴通讯公司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孙鹏“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仅以孙鹏连续两年的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庭裁决,汉兴通讯公司赔偿孙鹏14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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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胜诉后,关恒立即提醒孙鹏,本案由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如果汉兴通讯公司不服仲裁,而起诉的话,是可以不在商都起诉,而直接在汉江市起诉,如此以来,孙鹏就必须去汉江市应诉才行。

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孙鹏主动在商都起诉,如果汉兴公司没有起诉的话,在开庭时再撤诉就行了。如果汉兴公司也起诉的话,两个地方的法院谁先受理诉讼就有管辖权,后受理的,必须要将案子移送到先受理的法律。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

关恒的建议并没有引起孙鹏的注意,关恒见此,也没有再多言,至此,本案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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