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2/2)
p>“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这个案子,就发生在商场这种公共场所,商场有保障进入到商场顾客的安全的义务。
你被第三人殴打,属于突发事件,但是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商场的工作人员长时间没有出现,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商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能赔多少?”
“这个不好说,补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第三人无法赔偿的部分,商场都得赔偿。但实际上,正要根据商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
“能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可以,数额可能会有几千块钱吧。”
“如果我要委托你代理,需要多少律师费?”
“如果你想委托我们的话,我会给你安排律师代理,费用不会少于5000元。根据你的情况,我认为没有必要请律师,赔的钱不知道会不会够律师费。”
“我明白了,谢谢你关律师。”郑民感激着对关恒说。
状态提示: 第三十三章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章阅读结束,请阅读下一章
本章阅读结束,请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