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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彩礼(下)(求收藏,求推荐)(1/2)

一般情况下,彩礼返还的案子,都不复杂。

在整个法律界对彩礼的性质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只要有下面三种情形之一,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唯一的区别就是返还多少的问题。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后两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离婚,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

周强和杨彩玲这个案子,存在特殊性,这个是必要要考虑的,这也是关恒之所以说,可能只会返还一部分的原因。

——————

立案、举证、开庭、判决,这是民事案件的四个步骤,前三步是律师的工作,判决是法院的活,律师做不了。

说是律师做不了,也有点太绝对了,还真有律师帮法官写判决书的。不过,那位律师和法官早就成为狱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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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开庭的时候,关恒看到被告没有到庭,坐在被告代理人处的是一身着职业装的女性,看来被告也是委托律师出庭的。

事实和关恒猜想的一样,对方果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姓郑,郑律师。

这下好办了,事实上,律师在法庭上最愿意面对的还是律师,因为职业规则的要求,律师在法庭上发言还是很文明的。虽然也有律师在法庭上口出不逊,但那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律师在法庭还是很规矩的,极少出现人身攻击的情形。最多为了在当事人面前表现一下,发言的声音会大一些,这样会让不明真象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律师很厉害。

事实上,真正厉害的律师从来都是说话不紧不慢。

而面对当事人时,则不一样,不说上次关恒差点被当事人家属围攻的事,仅仅关恒就遇到过不只一次在法庭上被对方当事人出言不逊,做为律师不可能在法庭上和对方当事人对骂,只能要求法官进行制止。但效果有时并不理想。

——————

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件案子就成了两个律师的对决。

这个案子不适用“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条件,这点彩礼,想让周强的家庭生活困难,再找两个媳妇都也不会发生。

关恒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接收彩礼的一方就应该返还所收的彩礼。包括原告周强给被告杨彩玲购买的首饰、手机等物品,但衣服、化妆品因是杨彩玲个人专用的,就不要求返还了。”

郑律师并不认可关恒的观点,“虽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按村里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且两个村的村民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双方也住在了一起,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应当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被告杨彩玲返还彩礼。”

关恒对此予以反驳,“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一表述,而不是‘双方未结婚’这一表述;再者从最高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也可以看出,在最高法看来,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属于‘实现结婚’这一目的,而不是说举办过结婚仪式就行,毕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恰恰说明被告杨彩玲不需要返还彩礼,第二种情形最高法是这样表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一条的表述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应当退还;第二种,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也应当退还;第三种,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也无论是否同居,只要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都要返还。

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属于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应该返还彩礼。”

“我不同意对方律师的观点,如果一定要推导最高法的真实意思的话,我认为第一种情形中,已经说和非常明白了,如果最高法想表达的意思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彩礼就不予退还’的话,最高法在出台解释时,就应该这样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外’,很显然,最高法没有这样规定,就表示,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没办理结婚登记,彩礼都应当返还。”

……

双方你来我往,各不相让,还都给自己找到了充足的理由。

由于双方都只是一般代理,没有权利进行调解。法庭也就没组织正式的调解。但在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还是把双方的律师叫到了一起,“我听了你们双方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全面,我知道你们是为了你们的当事人利益考虑。但我还是想让你们转告双方当事人,我希望他们双方能够自行调解。如果能够调解,可以撤诉,也可以来出调解书。你们都是律师,我也可以告诉你们,这类案子我们一般都会判返还,但不会全部返还,而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以及风俗习惯来确定。所以,希望你们两位也能好好劝说两位当事人。”

事后,关恒把法官的意见转告给了周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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