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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讲课(求收藏,求推荐)(1/2)

关恒再次来到了民生大学这所省内知名的民办高校,做为一名从首都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他那位在民生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的学长,早就想聘请关恒这个做实务的律师来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了。

而做为关恒,担任一所高校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也有利于提升他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使他更容易融入高端客户的圈子。毕竟你说你是律师,别人只是认为你是一个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向别人介绍自己时,说自己是某某高校的客座教授,则显得高大上也很多。

关恒这次来民生大学,就是接受学校的正式聘任,担任民生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的。

聘任仪式简单而庄重,由校长宣读聘任文件,向关恒颁发聘书。然后是关恒发言,发言中感谢了学校的各位领导、法学院的丁院长,总之,除了某某tv没有感谢到,其他有名有姓的都感谢到了。

今天的重头戏是在聘任之后,关恒需要在法学院讲一堂课。内容丁利没有要求,任其发挥。

关恒经过认真思考,决定就讲讲自己做律师的感受吧。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给这些还在象牙塔中的学子们分享一些平时学不到的东西。

“我很荣幸能够成为民生大学的客座教授,按照你们丁院长的安排,我将会不定期的来和在坐的大家一些探讨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面对几百人,关恒开始了自己在民生大学的第一次讲课经历。

“今天我只想讲一下我做律师的感觉,不涉及其他。

律师这个职业和法官、检察官不一样。法官是裁决者,他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公平判决。检察官是监督者,监督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我举个例子:假如有一份对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该如何处理?法官当然希望得到这份证据,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律师绝对不能主动将证据提供给法庭,因为这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利用一切法律的手段,合法地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现在有一些律师有一种法官思维,在对某一种行为做出判断的依据是合法还是违法。这不是律师应该考虑的,这是法官考虑的问题。

律师在考虑一件事情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委托人要实现什么目的?有什么途径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风险?委托人是否能够承受的住这个风险?这才是律师的思维方式。

大家都知道偷漏税是违法的,但偷漏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要实现少纳税这一目的,我们还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合理的避税可以做。这个税务筹划不就是让委托人合法的‘偷漏税’吗?

……

大家都学过《民诉法》,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上诉,课本上讲的都是诉讼程序如何进行,但课本上绝对不会讲,如何利用程序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对吧?

怎么做?

你们可以打开你们的脑洞,好好想一下程序法上有哪些可以利用的手段。

这些东西是课本上没有,需要你们在实践中去领会。

我们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天天坐在屋里闭门造车,是造不出来好的法律的。

你们都学过《婚姻法》吧?看《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明确啊,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注意到了吧,是‘为共同生活所负’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共同偿还’。也就是说,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可后来呢?最高法怎么说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规定,硬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包负’一率认定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那有同学可以会说,你可以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啊。

是吗?

你怎么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约定?理论是成立,但司法实践中,非常难以证明。

于是,就出现了离婚若干年后,还得为前夫还债的新闻,还上了央视。

后来最高法又赶紧补充规定了两款,有用吗?有一点,但作用真的不大。

好在,最高法应该是认识到了什么,前不久又出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为的新的解释,才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而这一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确认,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从婚姻法解释二出台,到回归到《婚姻法》的原意,用了14年啊,同学们。

……

法律是一门综合应用学科,不是只学好法律条文就能够解决实际的。不懂技术,你能打专利权纠纷吗?不懂医学,你打打医疗纠纷试试?懂股票吗?知道融资融券吗?知道金融衍生品吗?知道对赌吗?了解过vie吗?不了解,这业务你还怎么做?

打官司只是律师的低端业务,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取得律师执业证,最多一年,普通官司都不会有问题。但涉及到专业问题呢?

所以说,我们除了要学习法律外,还要学习其他学科知识,做一个复合型的法律人。

……”

在一阵热烈的掌声中,关恒结束了这场连自己都不知道讲了些什么的演讲。

——————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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