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 军爵律:秦代军功爵赏和军功赎罪(1/1)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军爵律》只有两条,不是军爵律的全部。律文有两方面的内容:(1)关于有军功爵者死亡及犯罪后是否应授予爵位和赏赐问题。(2)以军功爵赎免本人及亲属的罪徒身份的标准和办法问题。
1.军功奖赏规定——死者的军功爵、赏,因本人及后嗣犯罪未给的不给爵、赏;已得爵位未得奖赏的,本人虽有罪,仍给奖赏。
【原文】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意思是:从军有功应授爵位和赏赐的,如果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且因后嗣、以及本人依法应该判处耐刑、流放的,后嗣、以及本人都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爵位已拜、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判处耐刑流放的,仍给予赏赐。
——这段律文说明了什么呢?三个问题:⑴为军功封爵受赏立法,说明秦代对军功的奖赏十分重视;⑵限定了奖赏享受的条件(和本人和后嗣是否有罪挂钩),说明了秦代对死者军功爵、赏授给的管理是很严格的;⑶把封爵和授赏区分开来,区别使用,是在告诉人们,爵重于赏,爵是终身特权,赏是一次性的。
1.军功赎罪规定——可以为本人、父母、妻儿及他人赎免罪身。
【原文】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是说:可以允许有军功的人要求退还两级爵位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可以允许刑徒请求退还因获斩首军功应授的公士爵位,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子一人。所赎之人都免除罪行,改为下层平民百姓(庶人)。做工的刑徒和其他人用斩首功绩来赎免别人的,让免罪人都来当工匠。如果这些人的形体(因受刑)已有残缺,就在不易被人看見的官府机构中当工匠。
——军功可以用来为亲人为他人赎罪,咋看是一条“仁政”,是在用亲情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实际上适得其反,对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破坏作用更大。一则,让有功之人用爵赏去抵罪,会不会唤起他们对朝廷的敌视和不满?二则,真真有罪之人未得到应有的惩戒,回到社会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继续犯罪?三来,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严格讲究责任主体,谁有罪谁担罪,谁有功奖励谁,亲情、他人功赏是不能代替对犯人罚罪的。而这一条律文,就违背了法律的“主体人担责”的原则,有点“乱搞酱”。怎么样?云梦秦律没那么“高大上”吧?
附:《军爵律》原文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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