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细致周密严格的粮仓管理和粮食供应(3/4)
〈壹〉禾之。”每次驾用驿站快马,出发时得喂饲一次粮食,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八匹马都要一起喂。如果连驾几次,就得每天饲粮一次。如驾车路远,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
(十)百姓可以借用未猛力的官家女奴,谁借谁就管吃穿。
17.“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未到役使年龄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女奴,如果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女奴到用家那里吃饭穿衣,此后官吏就不再(柀:bi)供养了。
——哈哈!官家女奴被人借用一回,官家就再也不管她的吃饭穿衣了。还用法律规定下来。这“法律”也太扣门了!看看,云梦秦律没那么“高大上”吧?
(十一)服劳役的发口粮,发粮按标准,吃不完的往下结转。有18.19.20.21.22。23.24共七条。
18.发放口粮的标准很细化、人性化(无母婴儿发口粮,母亲在官府服劳役的随母婴幼儿发口粮)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⑴隶臣妾:因本人犯罪,或被俘,或亲属连坐充作官家的奴婢。男的称隶臣,女的称隶妾。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徒刑,但有赎免办法。⑵城旦:秦代刑罚,筑城四年的劳役。⑶石:秦代一石约为现制30.75公斤。⑷尺:秦时,一尺约23.1cm 。
意思是:官奴为官府服役,男奴每月发粮二石,女奴一石半。如果不服役,不得发给。干活的年小筑城劳犯或官奴,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干活的,每月发粮一石。年小的筑城劳犯、官家女奴或专门舂米的劳犯,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干活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随在官府服役的母亲吃闲饭婴儿,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男奴做农活的,从每年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舂米的劳犯每月发一石半。男奴、筑城劳犯身高不满六尺五寸,女奴、舂米奴仆身高不满六尺二寸的,都属于小奴隶、小囚犯。身高达到五尺二才,都要干活。
19.小役囚长大可以增加口粮。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
20.半自由女奴应急差役,官府要发口粮。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更隶妾,指定期为官府服劳役、余时为自己干活的奴婢。上文是说:在自由支配的时间里,如果紧急集合更隶妾服劳役,应按法律规定发给他们口粮,不是紧急劳役,不要集合。
21.刑徒吃饭按活路轻重定额发粮。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⑴舂司寇﹑城旦舂司寇等名称:是徒刑的一种。司寇轻于隶臣。⑵白粲(bai can):指专选精米以供祭祀的罪人 。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施于高级官员命妇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⑶守署:看管城旦舂筑城、田间劳动的看守。
是说,筑城刑徒和其它干与筑城一样重活的犯人,早饭发半升(1升:3斤)粮,晚饭发三分之一升。看管犯人干活的看守和做其它事情的,早晚饭各发三分之一升。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发粮由专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挑土,早晚饭各三分之一升,不挑土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
22.吃不完的粮食往下结转,谁给干轻活的刑犯增加口粮,对谁就按犯令论处。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媵┏堑┰虏挥之稟。”
意思是:应按天发给城旦的口粮,当月底吃不完的,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干轻活如果增加了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官员进行论处。舂、城旦服役不满一个月,其口粮应予扣除。
23.规定能干轻活的役奴干重活的多吃粮。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免隸臣(妾),是指服满特定强度劳役之后、再从事较轻劳动的国家奴隶。女的为“免隶妾”。上文是说,免隶臣妾,隶臣妾筑墙和干与筑墙一样重的活路,给予男子早饭半升,晚饭三分之一什;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升。
24.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升。
“食‖囚,日少半升。”
——从18—24共七条可以看出,秦代朝廷给囚徒发粮食,这已是令人惊奇了,制度还搞得如此细化,甚至还带点人道化(如有病的酌情发粮、无母的婴儿发粮、女犯的婴儿发粮)。咋会这样呢?我猜想:人是最基本、最活跃的生产力。秦帝国在经过长期兼并战争统一七国之后,全国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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