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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1/3)

2、刑罚。

秦朝的刑罚种类如下:

〔1〕死刑:要知道秦朝沿用了战国时期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和方法都很多,其中比较常用者如下:

1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可以说相当无情。

3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4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

1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的意思即是一些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2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也就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还有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

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

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1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

2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

3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4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

5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6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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