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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1/3)

继续前文,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也曾经被人贩子给拐卖了,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不是作者菌杜撰,而是真的,据史书记载,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被拐卖后,父母自然也没什么能力去寻找儿子,于是这位悲催的窦少君就这样被辗转拐卖了十几家,最后是被卖到了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也就是卖到山中挖小煤窑。

也不得不说,这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啊,至少从汉代就有了。

而在黑炭场里窦少君可谓是九死一生,不过总算还不错,十分的机敏,得到了主人的赏识,于是后来跟随主人一起去到了长安。

因为这位窦少君小同志被拐卖时已经能记事了,而且都说了,他是一个聪明伶俐的主,所以他记得自己的姓氏与家乡。

这时候已经长大的他听说汉文帝新立的皇后窦氏是自己家乡观津人,而窦姓不如李、王、张那么多,再对照新皇后的年龄,他认为这就是当年被选进皇宫的姐姐,于是果断的上书认亲。

而当时窦家的父母早已故去,难保不是人想冒认皇亲。

于是聪明的窦少君特意提到年少时曾跟着姐姐一起去采桑,还不小心从桑树上掉下来。

提起这样的细节,窦皇后不免就有了几分相信,禀告汉文帝后将其召进宫廷问话,有关家乡的事一一能对上。

那时候毕竟没有dna检测技术,纯靠据细节判断,所以窦氏依旧是将信将疑,于是再问你还记得什么事呀?

而这位聪明的窦少君小同志果然聪明过人,而且记性超好,当即回答说。

“当年姐姐被选进宫时,和我在驿站中诀别,姐姐曾请求驿站的人给我洗了个澡,又让他们让我饱吃了一顿,才离开我而去。”

一入宫门深如海,当初姐姐临别时,对自己年幼的弟弟也就能做这些关爱了,这种细节任何人一生都忘不了的,于是窦皇后当即抱着弟弟大哭。

结局当然是皆大欢喜,包括皇帝也降旨,赐给田舍与金钱,并封侯。

可见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

所以无论在哪朝哪代拐卖人口并将其伤害的罪都比单纯拐卖重得多。

同时,古代人贩子还特别爱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谋利。

《红楼梦》中那位可怜的香菱(英莲),生在小康之家,父亲甄士隐十分疼爱她。

正月十五家中仆人抱着她去看灯时,仆人将小女孩放在门槛上自己去厕所小解时被人贩子抱走了。

甄氏“夫妻二人,半世只生此女,一旦失落,岂不思想,因此日夜啼哭,几乎不曾寻死”。

后来香菱被呆霸王薛蟠抢走,在贾雨村手下当差的原葫芦庙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

“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当日这英莲,我们天天哄他玩耍;虽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岁的光景,其模样虽然出脱得齐整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认。”

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

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地方长官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可见解救被拐儿童,还是得靠自家亲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

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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