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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二)(3/3)

>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同时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

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

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

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不得不说,十分凄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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