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章 伪证案(下)(2/3)
为马玉的证词不符合事实,所以马玉伪证罪成立。另外一种解释:马玉本人对醉酒认知和事实不同,他做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但是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前者是故意撒谎,为伪证罪。后者是错误判断,甚至够不上撒谎。
第一个可能,马玉在墙尖案庭审时候说了什么?王少认罪后,马玉说:看来我是做了伪证。马玉说的那句话是比较模糊的。同样,林少在最后认罪时候,也说了比较模糊的话:既然这样,我承认自己做了伪证。唯独是赵少是个实在人:这么多年朋友,我不能不帮,我知道作伪证是犯罪,但是我有道义,即使明知道坐牢,我也必须挺身而出。
从曹云的理解来看,林少和马玉都是故意做伪证。但是他们有良知,他们知道自己这行为对得起兄弟,但是对不起受害者,所以认罪时较为惭愧,语气无力,导致语意模糊。赵少在被抓到小辫子后,慷慨陈词,把自己描述的很伟大。
现在到了战场最关键的时候。
赵少可以揭穿马玉在撒谎,因为赵少、马玉和林少在薛某与王少离开后,他们谈笑一般的说,王少不会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并且就这么无聊的话题进行了数分钟的讨论,在认知中,他们都认为薛某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完全喝醉,没有意识的人。
如果赵少跳出来案子就开始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曹云就必须打掉赵少的人设。简单说陷其于不义。一个人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自己要舒服,那对自己满意的人就越少。这种证词很容易收集。
林少聪明的话就跟顺风车。最坏的情况就是马玉被林少和赵少围攻。这就是曹云只有50把握的原因。如果马玉做人真的这么差,四个死党,自己求脱身,两个死党却要拉着他陪葬,那曹云认栽。
曹云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赵少反咬马玉,林少做为唯一证人,他会不耻赵少的行为,转而证明赵少撒谎。
白川看赵少,赵少眼神闪烁不定,法官敏锐的发现赵少有异,提问:“赵某,你有话要说吗?”
赵少左右扫视,许久之后,道:“我和马玉认识二十多年,从来没见他喝醉过。林少的家教也很好,又是个妻管严,也没见他喝醉过。我们主要社交圈就那么几个人,大家都是品酒,而不是酗酒。其他人……诸如下属之类,也不敢灌我们酒。”
赵少选择了光明的道路,虽然他自己跑不掉伪证罪,但是出狱之后,最少会有两个兄弟去接他。
接下来是定乾坤的一步。
马玉真的只喝醉过一次?并且没见过薛某这样喝醉的?
当然不可能,作为基金老板,酒桌社交是必须的。曹云有选择的上交证词。检控官你要认真可以啊,你去调查,看多少人会证明马玉喝醉过。能证明马玉喝醉的人,都是和马玉有恩怨的人,既然是和马玉有私人恩怨,那么曹云就能打掉他的证词。
这个战术称之为主观战术,通常用于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间的辩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有一个,伤人者是否在主观上有杀死对方的想法。
比如一个成年人打了一个小孩一拳,小孩死了,成年人只是因为熊孩子吵闹忍受不了,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小孩打扰到自己后,才给了小孩一拳。这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假如成年人在笔录时候,承认自己在出拳时考虑过会打死小孩,那就是杀人罪。
这种辩护方式适用于比较模糊的案子,用拳头就属于模糊,用匕首,那就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曹云:醉酒百态,且不说马玉对自己自律,即使马玉是一个放纵的人,也难以看出一个人是真醉还是假醉。两次证词的不同,完全是因为他自身对醉理解的不同。刑案的精神是疑罪从无,马玉并没有做伪证,他只是做了错证。今年上班年,东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证词被认定为错证,而不是伪证。
曹云:法官大人,伪证罪有一个基本点:主观故意。主控官完全没有马玉存在主观故意撒谎的证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伪证罪皆不成立。所以,我要求检方撤销对我委托人马玉的指控。
检方准备显然很不充分,他们认为马玉在上次庭审中认罪了,那事实就不需要再进行论证。他们忽略了伪证罪形成的基本点,那就是主观故意。只要检方定不死主观故意,伪证罪就无法成立。
能对曹云造成威胁的有三人,第一位是赵少,曹云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为的是要干翻赵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设林少和赵少联手证明马玉撒谎,曹云服输。
最关键的一位证人是王妻,曹云没有和王妻有任何联系,他相信即使检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么应付检方。假设曹云和王妻见面,说明情况,或者留有通话记录。再假设检控方是司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云的优势在于伪证罪很轻微,没有人会愿意损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马玉和马家。就本案来说,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没有道德上的缺失,反而是马玉为了朋友做伪证,表明了马玉有道义。所以会帮助检方的人,都和马玉或者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云有把握让其证词不成立。
曹云再厉害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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