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芳公司制度乃脱胎于天地会(4/4)
顺天”、“洪德”、“天德”、“洪运”等等年号,难道能由此而视天地会为独立的国家吗?五、兰芳公司的武装和刑法制度不过是天地会旧制的继承和发展
传播“兰芳共和国”说者如1985年7月1日和2日香港《大公报》发表的王晔《罗芳伯与兰芳共和国》,把“军事上采用全民皆兵制”作为兰芳公司是“共和国”性质的理由之一。其实,公司的武装自卫制度无非来源于天地会。天地会的前身是“三合军”,原先是一种军事组织,失败后转为秘密结社,仍然保持每个成员都是战斗员的传统,大哥也是武装首长。慕由上揭书描述天地会山寨理事厅摆设象征大哥权威的物品,便有“三军司令”牌和令旗,据说令旗在摇动,任何人都要静听大哥命令。兰芳公司的“大总制”也是军事首领,如第六任的古六伯率众对土酋作战,第五任的刘合二率众帮助荷兰人进攻大港公司等等皆是,制度与天地会如出一辙。
至于常被“共和国”说者所乐道的公司刑法,也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天地会便已有“三十六誓”、“七十二律全”等属于约章或纪律性质的成文法,并有罚款、笞刑、肉刑、以至死刑的刑法。据文献的零星记载,兰芳公司的刑法恰与天地会相近。总之,国家机器必须具备军队和法律等工具,但有武装力量和内部刑赏制度并非便是国家,更不能视之为“共和国”性质的根据,与兰芳公司同时的大港公司、三条沟公司,比兰芳公司稍后的砂捞越石隆门公司,不正是也同样具有武装力量和刑法制度吗?为什么又不说他们是建国称王?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兰芳公司制度导源于天地会,公司是天地会的延续,但又有别于天地会。天地会原先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政治秘密结社。移殖海外以后,大多演变为以追求财富与权力,力图控制其他华人为目的的黑社会,其党徒每有非法活动,且仍然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而兰芳公司是华侨以谋生为基本目的,主要从事正当的经济开发事业之群众组织,活动也比较公开,两者性质有所不同,形式也有所差别。比如天地会各派因创始人及地域和名堂不同,旗帜分为黑、红、黄、白、绿五色,而兰务公司的大旗则是黄地红字,显示公司独树一帜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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