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营销(1/2)
“暴力催收,套路贷款,”陈惇道:“这是诈骗!”
然而让陈惇难以理解的是,诈骗罪在这个时代判地很轻,据王廷说:“百姓大入小出,湿米水肉,这是常事,怎么判刑?”
也就是说就是百姓买卖时买入用大斗以求多收入,卖出用小斗以求少卖;买卖中卖出湿米和注水肉,甚至连杨梅都用刷弹墨染紫黑色,你要让官府怎么裁决,除非受害人损失很严重,来到官府告状,官府才可能断个孰是孰非,不过那诈骗的人也判地很轻,无非是归还财物之类的,再打上几板子以示惩戒。
而且他们更是从没听说陈惇说的“金融诈骗罪”,事实上官府根本不禁止收取利息,“依任私契”,就是以两方签订的契约为准,而高利贷一般情况下,官府并不加以干涉。除非遇到一些极为苛刻的放贷,也只不过是强制免除利息,也没有惩治债主之罪。
陈惇跟兴盛昌的陆近辛对质的时候,就道:“欺诈人对订立借据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借贷人做出错误的承诺,这种借贷应该废除,不做效。”
“你说我们故意预留了圈套,”陆近辛懒洋洋道:“哪儿有圈套呢?借据上不是明明白白写着,月四厘,月讫吗?”
“你这句话有歧义,”陈惇道:“一般人以为的意思是,每月四厘,每月结清——但你们的意思是,每月四厘,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下个月这个合约就变成了高利贷。”
“你这样说我也没有办法,”陆近辛道:“其实这个借贷是一个很好的项目,很多人都借过,但都一个月之内归还了本金利息,只有你一个延期,所以根据违约条款,四厘会变成日息。”
陈惇听他成功把“高利贷”扭曲成“违约条款”,道:“胡说八道,日息四厘,还不是违法的高利贷?《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你算算你超过几分了?”
“你错了,”陆近辛一收折扇,道:“我们当时签订借据的时候,就是按月息四厘来算,别说是三分,一分都不到,哪儿违背了《大明律》?”
不得不说兴盛昌玩了一收花把势,他们与人签订借据的时候,利息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而在文字上耍了花招,借贷人以为每月都是四厘的利息,其实第二个月开始,就属于未能在期限内归还本金,属于违约了。
他们当然不承认这是高利贷,他们说的是“违约金不过是按复利的方式来算”。
“没听说违约金还利滚利,不断上涨的。”陈惇道。
“这就是催你快点还钱嘛,”陆近辛露出得意的神色:“兴盛昌又不是慈善机构,借贷出钱,就是要收利息的,晚一日都是损失。”
“既然说是利滚利,那就一定有本金,”陈惇道:“本金就是七万两银子对吗?”
见陆近辛点头,陈惇就道:“七万两银子的本金,日息四厘,还说不是高利贷?”
陆近辛立马道:“月息四厘,日息四厘是违约金。”
“违约金没有利息,有利息的是欠款逾期利息,这两个可不能混为一谈。”陈惇道:“你刚才给我计算出五十八万八千两银子,如果是违约金,就不能按照叠利的计算方法;如果是欠款逾期产生的利息,那你就要承认这是高利贷。”
王廷点头微笑了起来,陆近辛忽然意识到进入了陈惇设置的圈套之中,他道:“这是违约金——”
王廷当即道:“按照律令,违约金最多‘一罚二’,没有五十八万两之说,陈惇最多缴纳十四万两银子。”
陆近辛急忙道:“这不是违约金,这是逾期利息!”
十四万两显然不如五十八万两数额巨大,他要让陈惇这小子背负利息,一无所有!
“你确定是逾期利息吗?”王廷又问了一遍。
陆近辛这回死死咬定是逾期利息,陈惇忍不住一笑:“《大明律》中规定,‘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一本一利即利率为一倍,你日息四厘,早就超过了这个限度,是要打一百杖的。”
如果他坚持要问陈惇要的话,陈惇马上可以援引这一条来告他高利贷,当然陈惇还是要交五十八万两银子的,只不过不交给兴盛昌,而是交给官府,那就等于不交了。
陆近辛气得青筋直冒,咬牙切齿,连说了三声好,拂袖而去,当然走之前还不忘来一顿威胁:“咱们骑驴看账本,走着瞧!”
陈惇和王廷笑眯眯地看着他败诉离去,王廷道:“我看他是有意要害你。”
据王廷说,他隐隐听闻兴盛昌在江北放贷很厉害,但在苏州之地好像不多见,像陈惇这样的明显是兴盛昌要要跟他过不去。
“算起来我也坑了他们好几次,”陈惇摇头道:“他们肯定要报复,不过有府尊庇护,我还是没什么担心的。”
“马屁精。”王廷笑骂了一句,陈惇见他心情很好的样子,就道:“织染局这一次的交易额竟达六百万两白银,不仅官方的丝绸全部卖了出去,也促进了民间消费,苏州总算恢复了元气,朝廷因此下特旨表彰,恭喜大人。”
提起这事儿王廷自然是春风得意,织染局这一次给国库上交了三百万两白银,实实在在的银子让朝廷之中关于禁海或者关闭市舶司的非议之声小了许多,但也让张经很是愤怒,他的奏疏中就强烈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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