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我的水果很好吃(1/2)
(上一章末尾两段有删改,让情节更加流畅合理,去掉了过于轻浮的对话。)
九十年代的老美如日中天,谁撩骚谁倒霉。
梅露兰·多拉作为驻外文化官员,维护本国公民、公司的文化产业利益是份内事。
好莱坞的一个重要制作公司与一个中国导演之间出了幺蛾子,为了生意可以大事化小,但政府侧不可能视而不见,必须要弄个水落石出,梅露兰·多拉没道理淡出这件事。
看来还是大卫·兰道经验老道,明白这事没那么容易了结,有关方面未必轻易放过,这也是他最担心的地方。
苏长青只能说自己不怕,只要没有证据,再冠冕堂皇的棒子也打不到他头上,但无疑得小心闷棍,已经被打了一次。
如果这事无法善了怎么办?
为斗一口气真的鱼死网破,公开大打版权战?
苏长青不知道谁会支持他抗争下去,失败只会成为笑柄,没人会说他是勇士。
所以只能靠自己,要有敬畏之心,得如履薄冰般处理这事。
要明白自己只是个小导演,而老美是这个世界的总导演,能够将力量投射到每个角落。
好莱坞作为世界上最强有力的宣传机器,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是不可想象的,老美没把标语刷墙上,影响力却无所不在,能做到这一点好莱坞功不可没,它的影响力自然也就大得超乎想象。
比如好莱坞电影动用军队司空见惯,说用就用,小到直升飞机大到航空母舰,一年数下来至少几十片,没有政府支持协调怎么可能。
这件事给苏长青的教训就是别瞎抄,得关注人家的版权注册信息,再出类似的事就可能吃花生米了。
大卫·兰道要五天后才来,不可能停下工作等他,苏长青一边拍戏一边规划如何谈判。
虎口夺食的事就别干了,别觊觎人家票房,必闹得水火不容。
不过合理的版权费用必须得要,怂了就是有鬼,有鬼必定倒霉,梅露兰·多拉等着抓鬼呢。
对苏长青而言,更理想的做法是利用大卫·兰道最好说话的时机,放弃部分经济要求,谋求一个共赢的合作。
比如以某种方式让四维的发行公司与对方的发行公司合作,然后想办法将苏长青的作品发行出去。
这显然比狮子大开口要钱更异想天开,好莱坞根本看不上大陆电影,发行必赔钱,没人和你玩这个。
但也不是不可能,重生的意义不就是挑战不可能吗?
虽然欧美占据着文化市场的金字塔尖,战略上存在打压,但法理上也不是完全禁止他人往上攀爬。
九二年起大陆加入世贸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其中最主要一个分歧议题就是文化产业开放。
美方坚持全面开放文化市场,互相允许资金以及产品自由进入,而中方以保护弱势产业为由坚决反对。
谈判的结果是大陆配额引进好莱坞大片,九三年第一部《亡命天涯》试水大获成功,于是去年大卫·兰道就带着《真实的谎言》来了,最终赚个盆满钵丰,但也倒霉地遇见了苏长青。
之后引进配额逐年增加,二十多年后大陆每年可以公映三十多部外国电影,基本都是好莱坞的,据说因为贸易战还将进一步放开,以换取美方在其他方面的让步。
所以市场是逐步在开放的,那么大陆影视界做了什么,是否对等输出了呢?
当然没有,弱势产业依然是弱势。
我们没有好的内容,拿出去没人爱看,更没有好的发行,进不了人家的渠道。
这就像深山中的老农种出来的果子本就不好吃,还没有路运出去。
或者也可以理解为足球世界杯,没人不让你参加,可就是踢不出线。
最关键的结症当然还是内容,发行是需要推广费用的,占用人家的播放时间也是要付钱的,内容不行产生不了效益,越努力越赔钱。
国内第一家海外发行公司是中谊公司几年后成立的,第一部推出去片子是小刚的《大腕》,据说赚回了美元,不过支付出去的人民币更多。
苏长青觉得自己种出来的、以及即将种出来的果子挺好吃,作为运动员水平也不错,现在需要找一条走出去创造成绩的路,而且他也有能力为推广买单。
大卫·兰道能答应合作吗?
这得看支付一笔钱买版权更划算,还是合作发行电影更合算。
如果相比较支付苏长青一笔钱,答应双方的发行公司进行某种形式的合作,对大卫·兰道以及他所代表的公司是成本更低的事,那就没理由不答应,何况在保密问题上两人已经需要合作。
这当然涉及谈判技巧,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利益。
这也是苏长青这段时间不断回忆构思未来将开拍什么电影的原因,他得拿出好的计划,才能与人家谈。
目前只有穆沐完全了解这场版权纠纷,她有些担心:“人家气势汹汹的,使馆都出面了,咱们要不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苏长青摇摇头:“向谁报告?如果报告了可能得让我先写报告,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纠纷,还是算了吧。”
“咱们太势单力薄了。”
“如果这事被咱们的某些人知道了,我就更势单力薄了。”
穆沐已经打酱油拍广告半年了,继续下去不好,得开新戏了。
然而继续拍同类型的电影或者转型都不是好选择。
全智贤演完《我的野蛮女友》后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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