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章 请尊重司法独|立(2/2)
与作者的本意相同,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使中华振兴,独止昌强,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被告方律师林百架为两人申辩,称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诽滂,理由如下:
“1、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有言论之自由;
2、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府派员来沪,提出充分证据;
3、被告此项文字,乃法律所许可,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府,实无侮辱意义。”
据此要求撤销案件,宣告无罪。
安国政|府律师穆安素坚持被告有罪,他说“此项文字,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而且遗毒久远,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时间及地点;侮辱人之地位。”并又加了一项罪名:“此项文字一经刊载,使政|府要人遭轻视,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
基于此点林百架给予了有力批驳:“北京政|府与广州护法政|府之间的谈判,早在本年2月20日开始,由于北京方面没有诚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终止,这已为众所周知。试问此项文字刊发在本年9月15日,于百日前谈判破裂结束之和议,究竟有何妨碍?”
双方唇枪舌剑论辩激烈。主审法官英国副领事与陪审的华人法官俞英荪合议后,并没有如安国政|府的期待查封报关重判报人,也没有林律师主张的那样宣判无罪,而是认为《安福世系表之说明》这篇文章虽然在文字上侮辱了大总统和政|府官员,但是“本意良好,颇有价值”,最后宣判处罚叶楚伧和邵力子二人各一百元大洋。
这个判决和段祺瑞、徐世昌等人的预计相差悬殊,难以平复其胸中愤懑,穆安素向法庭提出叶楚伧有过两次不服判决的“前科”,要求对被告从严究办,加重惩处。主审法官认为穆安素藐视会审法庭,当庭严词拒绝。至此轰动全国的《民国日报》侮辱大总统案得以了结。
张汉卿适时地窜出来恶心下段祺瑞,反正前段时间“五四运动”最热烈的时候,他跟段祺瑞政|府打了不少口水仗,他的老爸也和皖军交了恶。这种利害关系的变化,是任何言语的讨巧都挽回不过来的了。既然如此,干脆得罪到死。
他向邵力子、总编辑叶楚伧发电祝贺,并说“此为民国法治成功之先例”,并表示东北自治政|府下的司法委员会将负责这两百元的处罚,如果两人不方便的话。
这是纯粹的幸灾乐祸了,民国的记者条件和一般的人民差距还是蛮大的。
后来有人在报上讽刺此事说:“大总统的名誉也就值两百元大洋”,《民国日报》经此事后却名声大振。经过此案,段祺瑞、徐世昌等人成为全国民众口中笑柄,“安福系”灰头灰脸,皖系诸公长时间抬不起头来,不但政治仗输了,在心理上的阴影可能更大。
当时,执政当局政要受此辱骂,其恼羞成怒气急败坏的情形可想而知,必定想要严惩报馆和作者,然而他们首先想到不是先抓后审,而是寻求也只能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同时在法庭作出仅仅罚款的判决后,他们虽心怀愤懑却也认输服从,没有再加害于人,说明他们的心目中还是有法治观念的,没有动用手中的权利泄私愤凌驾于法律之上。
以法制而非人治,北洋这段时期的司法独|立在中华民族历史上闪耀着永久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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