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章 大宝玉被抓了(1/3)
第一百四十二章大宝玉被抓了
父母还在,若是分家的话,不说别的,单单是别人的白眼都会让很多人受不了,更不用说还会有刑法加身。
越是家世大的,就越不太可能在父母生前就分家。
历朝历代中,别说是父母在世,就算是沮丧未满就兄弟分家,都是一个不小的罪名。
当然了,老百姓是没人在意,可若是高官勋贵,那就会有人弹劾。
而且大赵朝廷虽然没有命令禁止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分家,但是也有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若分家,务必要告知官府知道,若是不告而分,则罚杖一百!
所以说,贾母只要活着,荣国府想要分家,就要经过朝廷,以及族长和族老们的赞同才可以,否则这个家就分不成。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分家是要在世祖父母,父母点头才行,若是长辈不同意,那就无法分家。
荣国府想分家,那无论是官府,还是族中,第一个询问的就会是贾母,只要贾母不愿意,贾赦贾政以及贾琏的想法,就不重要了。
当然了,要是贾母愿意,那就另当别论了。
不止是大赵朝廷是这样规定的,历朝历代对分家都有着规定。
史料记载,明朝之前,赋税都是按照户数来缴纳的,也就是说,这户人家,不管多少人,只要是一户,就收一次钱。这一制度,在重孝敬礼的朝代都还好说,能够极大激发人们施行大家庭的制度。
毕竟,这样交的钱少嘛。
但在那些财政不济的朝代,百姓分家就多少有些无奈之举了。
据说,有的朝代甚至专门设立了部门机构,专司“分家判决”,以便从每一次的分家裁断中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手续费”。
除了明朝,后来的辫子朝也是如此,以清朝律例为例,虽然明令禁止祖父母及父母在世的子孙分家,但在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却这样规定:凡隶于一户籍者,为一家。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可见,此规则将人们分户籍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父母,官方不参与裁决。
若是不经过父母允许就私自为家,是为大不孝!
不孝者,杖一百,徒三百里!
也就是说,能不能分家,怎么分家,基本上都是父母说了算。不过勋贵人家则是不同,分家是父母说了算,可怎么分,那父母就不一定说了算了。
首先是世袭爵位,这个不用说,大多朝代,都是嫡长子继承,其实高官的后代,不只世子能袭爵,其它的孩子都可以享受荫恩的,荫恩不能世袭,一般也不会有高官厚禄,但好歹比平民强出三条街去。
然后是财产,有些财产比如祭田、族产,都是作为一个家族的公有财产存在,不分出去的。
祭田所得一般都不会太多,主要用来维持祠堂、香火,比如有些人家会给祖先们按定例给寺庙里供奉香火等开销;祭田多些的,还会维持族学的开销,接济族内的孤儿寡母或者生活穷困的人。犯官抄家,一般是不抄没祭田的,但是犯灭族罪的,不管什么都给你抄了。
族产,就是全族的财产,一般也不分出去,只要是族内的人,都享有股份分红权,打理族产的人只有族产的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如果族长要发卖或者分族产,或者一个族繁衍大了要弄出两个三个分支来,需要开家族会议,取得各个嫡枝旁支的人同意,而且发卖族产所得,也会分给全族的人,分族产,全族人都有份。
祭田和族产是全族公有,不会因为管理者死亡,就把它分给管理者的子女,如果管理者的某个儿子获取了继任管理权,那他有责任继续打理那些产业,并且每年给全族的人派发分红。当然,这个管理者也可以是族内的其他人,并不一定是上任管理者的儿子。
所以,族产和祭坛是不在分家之列的。
所谓分家,就是分父母的私有财产,祭田和族产不在此例,父母活着主持分家的,父母有说一不二的权利,他们说给谁多点就谁多点,他们说哪个是孽子一分也不分,孽子就一分也没有。父亡故后分家的,嫡子庶子,只要是宗族承认的,享有均等的财产继承权,并不会因为哪个是庶子,就格外的分得少。只有一点例外,就是嫡母的嫁妆,嫁妆多的,一般会在娘家、夫家、官府都备案,分家时按照备案,均分给嫡子……
有些人认为继承了爵位,就会继承大部分的家财甚至族产,这是种错误的观点,继承爵位的,只是继承了父亲的社会地位和家族责任,比其他兄弟多一些朝廷俸禄和国家特权,也多一些庇护、培养、提拔族人的责任,并不会比其他兄弟多继承财产——除非他娘的嫁妆非常丰厚,并且只他一个儿子。
大赵《户令》“应分条”规定: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如果有的儿子先于父亲而亡的,就由他的儿子代替他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儿子全部在父亲之前死亡,就由全体第三代孙子平分财产。
并且,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也就是说,如果荣国府真的分家了,那府中的私产则是贾赦和贾政平分。
这种情况在贾母的娘家史家也发生过一次,贾母的兄长去世时,史家三兄弟就平分了除爵位和祭田族产之外的所有私产。
也也造成了史家从二等家族直接变成了三等家族。
不过,钱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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