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2章 防患于未然(1/4)
关于严禁在长江滨江水域非法采砂的学习班是港监、水利和公安三家联合举办的。
前港监局交管中心经验丰富的老船长、现在的陵海港监处副处长老吴代表港监局开讲,“水政课”是水利局法制科的滕科长讲。
为体现对等,同时考虑到嘴上没毛说话可能没威慑力,公安这边请水上分局赵红星副局长登台授课。
老赵同志是个粗人,从来没讲过课。
但现在是副局长,以后要代表局里出席各种会议,不会讲也要学着讲。况且事关能不能帮分局搞一条价值六十万的巡逻艇,他必须要来讲,还要把政策法规讲好讲透。
事实上证明,公安是有威慑力的。
他往讲台上一坐,台下顿时鸦雀无声,没人敢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也没人敢打瞌睡,甚至没人敢走神。
本打算协助维持“课堂秩序”的老蒋发现没事可做,让两个联防队员赶紧分发完早上打印的法规文件,然后按议程介绍赵副局长的身份,随即坐到最后一排,打开工作日志,拿起笔,准备一起学习学习。
赵红星定定心神,抬起头用一口标准的陵海普通话说:“都拿到法规了是吧,我们正式开始。刚刚发给你们的是我们江南省人民政府去年7月19日颁布施行的《江南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们江南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我们江南省行政区域内水上各类船舶、从业人员以及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也就是说它具有法律效力!”
以前只知道有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想到还有这么个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王兴昌仔仔细细看了起来,想找找有没有针对采砂的条款。
张正龙等人一样不敢不当回事,毕竟公安不是港监和水政,公安是有权抓人拘人的。
赵红星一条一条的念,时不时停下来,就其中的条款进行解读。
念着念着,发现讲课也不是很难。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水域非法采砂和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等。这是重点,从这一条上可以看出,针对采砂我们公安是有权管的。请你们看清楚,最好拿笔在下面画一下!”
赵红星抬头环视了下众人,再次捧起法规文件:“再结合第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八条的第一、第三、第四款,可见发现江上存在非法采砂的行为,我们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并且有权扣船扣证甚至扣人!
至于扣船扣多长时间,《办法》上说的很清楚,我们公安机关有权扣24小时。扣船超过24小时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到我们滨江,就是要经我们水上公安分局,或经长航公安分局、陵海市公安局批准。”
公安居然也有权扣船!
所谓的超过24小时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还不是你们一句话的事……王兴昌意识到麻烦大了。
张正龙虽然不是很害怕公安,但同样意识到想安安生生采砂绕不过公安这一关。
“扣留交通、渔业部门核发的证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港监和渔政机关,扣证时间不应超过扣船时间。这个不难理解,我就不展开说了。”
赵红星喝了一小口水,不缓不慢地说道:“有些人可能会说水上交通归港监管,我们公安没权管。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公安机关有权管。现在,请你们认真看看《办法》第九条。
在需要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件现场、追截水上重大违法犯罪分子、侦查水上重大案件和处置紧急治安事件、存在水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和水上重大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在通知港监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同时,可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
在发生严重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突发事件的时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水上现场管制!”
一条接着一条解读,总结起来就是江上不管发生什么事,只要公安想管都有权管。
就在众人纷纷寻思想在滨江安安生生采砂,看来不只是要打点港监和水利,一样要打点公安,甚至要打点好几个公安局的时候,赵红星话锋一转:“刚才讲的是法律法规,接下来给你们讲讲我们滨江的水上治安管理情况。”
老蒋缓过神,连忙回头让两个联防队员把早准备好的展板搬进来。
港监趸船不只是曾经的沿江派出所,也是滨江水警的“摇篮”!
从八八年沿江派出所成立到现在,滨江水警参与过很多大行动,侦破过很多案件,也留下了很多照片。
那些照片现在都贴在展板上,两个联防队员把贴满照片的展板抬到讲台左侧。
赵红星示意老蒋组织“学员”轮流上前看,抑扬顿挫地说:“不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我们滨江的水上治安,不只是在全省,就是长江全线都是最好的!”
“1989年3月至8月,我们水上公安分局联合长航公安分局和陵海公安局展开了第一次水上严打。破获各类水上案件两百余起,捣毁水上犯罪团伙十七个,抓获各类犯罪分子三百多名,其中六个判了死刑!”
“91年,大运河江北段水匪猖獗,我们滨江航运企业的船队和个体船主深受其害,只要进了运河就被敲诈勒索,很多船民甚至被打伤。我们分局主动出击,组织力量给滨江航运企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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