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章 土司之法(求月票,(2/4)
统治权。“理当如此,土官接受我大明颁赐的金字红牌、勘合和信符,就是承认我大明于此地统治。”
沐天波略点头,至少到现在,他都没有听出有什么特别的地方,无非就是寻常的土司制度罢了。
“至于贡赋方面,可以参照之前缅甸王统治时期定下的数额,向当局交纳贡赋。各邦首领之间的冲突由我大明仲裁,当地的森林和矿产资派归属当局所有;当然我大明承认当地土司传统的“权利和习惯”。嗯,用经略的意思来说就是,土司只担负进贡的任务,基本上也就是维持原有的土司制。可以制定朝廷律法从而保证充分保障土司、谬沙(食邑者)以及税收官的地位得到保证,成为我朝于六慰体系中正式行政官员。”
“成为我朝于六慰体系中正式行政官员?”
沐天波诧异的反问一声,这倒是让他感觉有些诧异,过去土官或许是“官”,但是谁都没有把他们当成“官”,至少没有人把他当成大明的“官”。
“这是何意?”
“嗯,这么说吧,这个体系就是我大明于“三宣六慰”统治的一个体系,现在阿瓦城已经为我所下,那么未来阿瓦将会作为定南同知所在,而定南同知则专事抚夷,在定南同知下,即是旧时“三宣六慰”各邦土司,虽说复建三宣六慰,但绝不会仅仅只局限于旧时“三宣六慰”的限制,经略的意思是分而治之,确认各土司数量,然后再分授土官,无需拘于“三宣六慰”的局限,土官多则便于我大明统治,……”
一一解释着如何统治这些土司的,随后丁玉杰如何以金字红牌、勘合和信符的形式强化了对土司的控制。
“至于这金字红牌、勘合和信符,并不仅仅只是象征,而是对土司的职权作了详细的界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土司要接受副专员的指导。当然我们需要对金字红牌、勘合和信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另外下发委任状,并且宣布只有遵守发委任状中的有关职责规定内容的土司才会得到大明政府的承认,才能得到朝廷的金字红牌、勘合和信符,享有在本地区的民事和刑事审判、税收诸如此类的一些特权。”
对此沐天波并不陌生,在过去数百年间,沐家对土司任意取之,正是凭借着沐家决定着是否承其土司土官的身份,只不过在过去沐家对其更为随意,所以那些土官往往为了保全身份,年年进贡,岁岁如此,唯恐稍有不敬就被夺去了土官的身份,甚至遭来灭顶之祸。
其实,那些土司是土官,沐家未尝不是土官,甚至还是最大的“土官”,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间,沐家通过联姻、进贡、贿赂等方式结交权贵、讨好皇室,以及运用手中权力翻云覆雨,玩敌养寇迫使皇室让步。如此才保住了沐家长期屹立不倒。
而另一方面,沐家之所以能够在云南权倾一方,归根到底还是大明皇室以沐家为其统治西南的一颗棋子。甚至相比于沐家治下的西南土官来说,沐家受皇家驾御更是远甚于土官,沐家把持土官无非只是其权力地位,但是沐家无论是权力地位,人身自由,家庭妻儿,乃至于其身死之后归葬无一不操于皇帝之手。
即使在云南地方,沐氏的军政大权,也有皇帝任命的镇守太监、督抚巡按、三司官员、参赞军务等分担与争夺。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制衡关系,才让以猜忌心著称的明朝历代皇帝对沐氏家族如此信任与放心。沐家之所以能够久镇云南,也有赖于皇室的制衡与限制。
由那些土官想到沐家,第一次把沐家当成“土官”的沐天波,突然意识到了一个过去他所忽视的问题——正是因为皇家对于沐家的制衡与限制,才使得沐家从不曾敢有丝毫异心,既便是的“养寇”所图的不过只是“自重”,只是为了迫使皇室在西南的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如果皇室坚持的话,也会服软。
但是沐家对土司的干涉实在太少了!
除了掌握其官位,似乎从来都没有制衡与限制!
如果当年沐家对土官有像皇家对沐家一般的制衡与限制,又岂会出现沙定洲。他堂堂沐国公又岂会仓皇出逃。想到这,沐天波的心思略微一沉,在寻思着解决问题的办法时,又听取着丁玉杰的话语。
“至于这委任状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向定南同知交纳的贡赋数目5年内维持不变,5年以后才可重新审议应交纳的贡斌数目;土司按照传统习俗进行统治,但要听从副专员的指导;土司必须对当地治安、交通负责,如果有商人在当地被抢劫,土司要交纳赔偿金;土司之间如果有争议应提交副专员裁决;如果政府要在当地开采矿物,那么除了给予当地居民一定的补偿之外,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土司应配合政府缉捕罪犯;土司对大明百姓没有司法管辖权。当然,除此之外,对谬沙(食邑者)和收税官也会颁发委任状,但其中涉及内容显然不及土司全面和详细,主要集中在税收和遵守法律方面。”
在丁玉杰的话声落下时,原本只是静静听着的沐天波,这时才道出他的疑惑。
“那丁主事,于阿瓦城设立定南城,设定南专员,专事夷物,确有必要,只是这设立副专员又为何事?”
接着沐天波又道出了他担心的地方。他隐约的已经猜出了这副专员的用途了,恐怕就像当年皇帝任命的镇守太监、督抚巡按、三司官员、参赞军务等职务一样,不过是为了分担
第2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