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胜诉与败诉(下)(2/2)
,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第四,自去年7月1日,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终止后,原告应当全额返还被告的租房押金,可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租房押金并承担自去年7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返还之日止银行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最终黄水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自去年3月1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不定期租赁。在被告书面告知原告终止该不定期租赁关系后,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即行终止。但被告应当给原告一个合理的期限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法院认为,该合理的期限以五天时间为宜。因此法院最终确定,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自去年7月5日起终止。
对于去年7月5日之后,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是由于原告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造成的,该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去年3月1日至7月5日的租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偿还房屋押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此,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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