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章 循序渐进的转变(1/3)
不过如果从贵州的具体情况分析的话,早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夏四月,巡抚阎兴邦就上疏请安顺府官庄丁粮,按则征收的奏疏中提到。
“黔地褊小,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编征;汉民更多寄寓,并无恒产,去来靡定,难编入籍。”
“黔省赋役,旧止万六千六百七十余丁,今已增多二千四百有奇”。
由此可知,当时贵州境内大量人丁、土地,并未纳入流官管辖编征,改土归流的目的即要把土官占有的人丁土地改归流官管辖治理,赋税俱归国库所有。
这样,在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实际上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
为此,朝廷必须“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拏,昏庸者渐次改置”,分别铲除不法土司,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取消所谓“化外”之地,把中央王朝的统治强加于所有原来较为自主自由的少数民族地区。
所以在改土归流的过程,必然充满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是一场刀光剑影经受“血与火”的洗礼的斗争。
因此雍正时期,清王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的土司,是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如对西北地区的甘肃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七载:“清改甘肃为省,各土司仍其旧”。
清王朝认为甘肃土司“有悍卫之劳,无勃叛之事”,“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
故至终清之世,“甘肃土司从未变革”。
而对于西南地区的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
对靠内地和边境的土司采取不同对待;《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载:雍正六年(1728年)改流时,把“江内地全改流。”
而对江外的木邦、车里、孟连、孟定等土司则仍以保留。
对改流土司采取“先革土司,后剿倮夷”的对策,将沾益、镇远、威远、盈养、茶山、普洱等土司相继革除。
在四川省则以“用兵为先”,重点军事打击乌蒙、芒部、东川、凉山及大小金川土司。
在广西,则“先改土司,后改土目”,削其大而存其小,凭借土目以作维持。
在湖广则将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尽行革除。
对贵州的改土归流,清廷认为贵州的具体情况和云南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
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多次提及:“至于黔省土司与滇省异,一切凶顽,半出寨目,因地制宜,更须别有调度”。
又说:“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拏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贴”。
至于如何清理才是治本而非治标?
鄂尔泰主张要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也就是说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重点是用军事武力以开拓“苗疆”,其着眼点是在于第一;开拓“苗疆”可以招来垦荒,增加国家的土地和赋税。
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说道:“云贵荒地甚至多,议者谓宜开垦。不知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不禁其开垦而不来开垦者,缘荒地多近苗界,实虑苗众之抢割。若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将不招而来者自众。故臣必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第二:开拓“苗疆”以消除“梗隔”,有利水陆交通畅通。
“云贵远居天末,必须商贾流通,庶地方渐有生色。今水路不通,陆路甚险,往来贸易者,非肩负,即马载,费本既多,获息甚微,以致裹足不前,诸物艰贵”。
此外,贵州有水路与湖南相通,经镇远、施秉至黄平州,并可由重安江溯源而上,渐次开。
这些地区均属“苗疆”。
贵州的黎平府、永宁州并有陆路可通川楚,也需用兵维护交通畅通。
基于上述两点,故鄂尔泰把武力开拓“苗疆”作为贵州改土归流的“先务”和“急务”。
过去,学术界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问题,存在着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把废土设流等同于改土归流;二是把改土归流仅是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废土设流仅是指将土官废除改设流官,将原由土官统辖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辖。
废土设流还有其不彻底性,或上废下不废,远废近不废;或已废土设流又重新废流设土,如对贵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废土设流自明初就已发生,贵州建省就是明永乐年间废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础上建立的。
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还存在众多长官司。
从理论上探讨,明踵元故事,实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显然不甚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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